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06 来源: 兰州市财政局 作者:实施1 点击: 次
关键词: 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 评审 工作 财政部门
发文单位: 兰州市财政局
发文单位: 兰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五章 违规处罚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